基本事件
游客身體不適 售藥者推薦喝糖鹽水
近日,游客張某和妻子馬某入住拉薩市林聚路某酒店。晚飯后,馬某感覺有些頭暈,血壓達到了130mmHg。夫婦倆便來到酒店大廳內銷售高原藥的柜臺前,向售藥者咨詢緩解高原反應的方法。于是,售藥者便向馬某推薦,喝水時摻些糖和鹽。后來,馬某喝了糖鹽水便感覺身體不適,血壓升到了170mmHg。張某把妻子送到醫(yī)院治療后,回到酒店找到了酒店大堂經理,要求賠償就醫(yī)費用并向其道歉。可酒店認為售藥者不屬于酒店,和酒店沒有任何關系,加之張某無法證明血壓升高和糖鹽水有關系,不同意賠償要求。
處理情況
勒令酒店道歉 不賠償就醫(yī)費用
拉薩市旅游局質量監(jiān)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稱,住客在酒店住宿,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系,酒店有義務在合理限度內為顧客提供安全保障。售藥處租借在酒店的大廳,酒店應承擔連帶責任。不能說售藥處與酒店完全沒有關系,酒店的說法是錯誤的,勒令酒店道歉。其次,酒店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,應根據該義務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對于損害原因之大小、顧客自身過錯過失有無及程度等加以判別確認。這次事件中,張某夫婦并未購買藥品,只是聽從勸告喝糖鹽水。且張某夫婦又無法證明血壓升高與糖鹽水有關系,酒店不應賠償。
律師點評
如果與喝糖鹽水有直接關系 酒店應擔責
西藏法鑒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凱介紹,《旅游法》第五十四條規(guī)定:“景區(qū)、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、餐飲、購物、游覽、娛樂、旅游交通等經營的,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?!笨梢?,如果該酒店大堂的售藥處確實給旅游者造成了損害的,則酒店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在此次事件中,因旅游者無法證明其血壓升高與喝糖鹽水有直接因果關系,故從法律角度而言,酒店及售藥處無賠償責任。(王慶偉 記者 許斯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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